貨櫃裝貨 - Yang 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ation



YM-LODG 危險品問題Q & A

Question 1:

在ILIS系統中,UN 1814與 UN 2790此2項貨載可否存放在同一只貨櫃中?

在IMDG Booking的系統上,該如何操作?

何謂Approvals (Including Permits, Authorizations or Agreements) and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t Authority?

Answer 1:

如IMDG Code 7.2.2.3 所示,即Segregation in cargo transport units, dangerous goods which have to be segregated from each other shall not be transported in the same cargo transport unit with the exception of dangerous goods which shall be segregated "away from" each other which may be transported in the same cargo transport unit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such cases an equivalent standard of safety shall be maintained.

綜上所述,我們將”Separated from”及”Away from”兩者之定義加以區別如下:

1.‘’Separated from’’ 係指某兩種貨載不能存放在同一只貨櫃,即使已取得當地航政機關之許可文件也不可以,一切依照IMDG加以規範。

2.‘’Away from’’ 係指某兩種貨載可以存放在同一只貨櫃。

但前提是要取得當地航政機關之許可文件。

經查證IMDG Code, UN 2790 確實是”separated from” UN 1814,而非”Away from”,因此 UN 2790與 UN 1814不能存放在同一只貨櫃內。且ILIS系統若發現兩種貨載確實為”separated from”,則系統將無法完成BOOKING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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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們額外補充UN 2790 確實是”separated from” UN 1814,且可以儲放在同一只貨櫃之特殊情況;就是此2項貨載符合”limited quantities”的條件 ( 如IMDG Code 3.4.4.所示 ),且須符合另一規範,就是不可兩種及兩種以上之貨物放在同一包裝裡,而存放在同一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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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經查證IMDG Code, UN 2790 是”separated from” UN 1814,即使已取得當地航政機關之許可文件,也不能存放在同一只貨櫃,一切依照IMDG規定。但若此2項貨載符合”limited quantities”的條件 ( 如IMDG Code 3.4.4.所示 ),且須符合另一規範,(就是不可兩種及兩種以上之貨物放在同一包裝裡,而存放在同一櫃內),則此2貨載可放置於同一貨櫃。

IMDG Code 7.9.2.1所示,approval of competent authority 為Approvals, including permits, authorizations or agreements, and certificates referred to in chapters 1 to 7.8 of this Code and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uthorities when the Code requires a multilateral approval) or a body authorized by that competent authority( e. g approvals for alternative packaging in 4.1.3.7, approval for segregation as in 7.2.2.3 or certificates for portable tanks in 6.7.2.18.1) shall be recognized, as appropriate:

1. by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to SOLAS if they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 1974, as amended; and/or

2. by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to MARPOL if they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Annex III), as amended.

此外,competent authorities 必須要登載在IMDG Code Chapter 7.9 的List of Contact Names and Addresses of The Offices of Designated 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的表單上。 | |

|Question 2: |

|提單上貨物品名欄位,該品名若為危險品,是否有備註、標示、說明其為危險品。 |

|Answer 2 : |

|提單上之“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

|goods”欄位,若該承載貨物確實為危險品,且貨主有提供相關資料,則該欄位確實有針對該危險品之品名、包裝、重量、IMDG CLASS、UN |

|No.等詳加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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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

|不同的危險品存放在同一只貨櫃 ( 一般為併櫃 ) ,應取決於何種條件,重量或危險程度,標示在CASP系統上。 |

|Answer 3: |

|現行CASP系統作同一只貨櫃之櫃號、區分危險品等級、重量等標示應無太大問題,只是同一櫃內之危險物何者較具危險性,若要加以嚴格區 |

|分就比較困難。 |

|Question 4: |

|MV. YM ANPING船長與大副認定,依據IMDG Code之規定 ( Class 3依據7.1.9.3之規範;Class 5.2 依據7.1.12.4之規範 ) ,Class 3 必須 |

|視同Class 5.2 之強制要件 ( Shall ),即當貨櫃積載於船上時,該貨櫃必須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即承載Class 3 之貨載必須等同於Class |

|5.2之強制要件 ( Shall ),是否陽光 ( Sunlight ) 也是熱源 ( Source of heat ) 之一。 |

|Answer 4: |

|幾經查證IMDG Code所有現行條款,並無明確指出陽光 ( Sunlight ) 為IMDG Code所規範之熱源 ( Source of heat )之一,IMDG Code |

|7.1.1.15,對Class 3貨載之Stowage規定為:The substance of this class shall be kept as cool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during |

|transit. They should be stowed “away from” all possible sources of heat.  IMDG Code 7.1.1.15 all sources of heat, Where, |

|for certain dangerous goods, protection from sources of heat is required, this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sparks, flames, |

|steam pipes, heating coils, top of side walls of heated fuel and cargo tanks, and bulkheads of machinery spaces (see |

|regulation II-1/2.8 of SOLARS, 1974 (as amend); alternatively, for the latter, such bulkheads shall be insulated to A-60 |

|standards or equivalent, except that in the case of explosives, in addition to an A-60 bulkhead, "away from" stowage shall |

|be maintained. |

| 由此可知,IMDG Class 3之貨載對熱源之規範,特別針對陽光 ( Sunlight ) 這部份並沒有任何描述,且IMDG Class 3對熱源 ( Source of|

|heat ) 之規範應屬「非強制性」規範,即應屬「建議性」規範。若MV. ANPING船長與大副反覆以此為由而無限上綱,往後將導致所有IMDG |

|Class 3之貨載無法正常承攬。 |

|Question 5: |

|若ADX633W MV. HUA YUN HE;ADX634W MV.YM EARTH,但633W CANCEL VOYAGE導致Long Term更改為 ADX634W MV. HUA YUN HE; ADX635W MV.|

|YM EARTH,但booking user 原本申請之 ADX634W MV.YM EARTH已Approved,結果系統將ADX634W自動更改為MV. HUA YUN HE,且此時系統仍 |

|是Permitted狀態。 |

|Answer 5: |

|Pending. |

|Question 6: |

|什麼是ISPM 15規定? |

|Fumigation unit需不需要申報?若要申報須注意事項是什麼? |

|Answer 6: |

|目前歐、美洲已實施ISPM 15,但亞洲還沒有。 |

|ISPM 15『國際貿易中包裝用木材管制準則』如下所示: |

|ISPM 15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in international |

|trade”於2002年3月經第四屆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ssion on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ICPM)大會審查通過與公告。全文分為序言(Introduction)、管制要件(Regulatory requirements)及操作要件(Operational |

|requirements)三大部分,並有三項附件(Annexes)(FAO, 2002)。 |

|一、序言 |

|序言中明示本標準的範圍(Scope)為敘述降低與木質包裝材料(包括棧板dunnage)有關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入和/或擴散風險的植物檢疫措|

|施,此類包裝材料係指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由針葉和非針葉原木製作的木質包裝材料,但不包括加工的木質包裝材料。 |

|要件綱要(Outline of |

|requirements)略述未加工原木製作的木質包裝材料是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的途徑;由於木質包裝材料的原產地往往很難確定,因此本標準 |

|敘述可以顯著降低有害生物擴散風險的全球性認可措施,並鼓勵國家植保機構接受已採取批准措施的木質包裝材料而不再進一步提出要求; |

|輸出國和輸入國均應執行程序以證明已採取批准的措施,包括採用全球認可的標記;此外,在本項標準中還考慮到雙邊協議下同意的其他措 |

|施,及未符合本項標準要求的木質包裝材料應以認可的方式加以處置。在序言中並定義33個術語及縮寫,其中有10個術語是在本標準中首次 |

|加以定義或修正的,包括:bark-free wood(無皮木材)、chemical pressure impregnation(化學加壓浸透)、 dunnage(棧板)、heat |

|treatment(熱處理)、kiln-drying(窯中烘乾)、 mark(標記)、processed wood material(加工木質材料)、raw |

|wood(原木)、treatment(處理)、及wood packaging material(木質包裝材料)等。 |

|二、管制要件 |

|此部分包括管制的依據(Basis for regulating)、管制的木質包裝材料(Regulated wood packaging |

|material)、及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措施(Measures for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

|由於木質包裝材料通常由原木製成,可能未經充分加工或處理以去除或殺滅有害生物,因而成為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的途徑。此外,木質包 |

|裝材料常被重覆使用、回收再利用或再加工,很難確定其真正的原產地及查明其植物檢疫狀況,往往無法進行風險分析以確定檢疫措施的必 |

|要性。因此,本標準敘述經過批准的全球性認可的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措施,供各國應用以降低檢疫性有害生物的風險。 |

|本標準適用的管制木質包裝材料係指由針葉和非針葉原木製成的托盤(pallets)、棧板(dunnage)、條板(crating)、填塞塊(packing |

|blocks)、圓筒(drums)、木箱(cases)、負荷板(load |

|boards)等,這些包裝材料可能在任何輸入貨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為植物檢疫檢查對象的貨物。至於經由膠水、加熱、加壓或者結合這 |

|些方法產生的木質產品如膠合板(plywood)、碎料板(particle board)、定向條狀板(oriented strand board)或薄板(veneer)等, |

|應視為已得到充分加工從而消除了與原木有關的風險,不應加以管制。 |

|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措施通常根據:1. 可能侵染的有害生物種類,2. 該項措施的效力(efficacy),及3. 技術和/或商業上的可行性來加 |

|以考量選擇。已批准的措施包括熱處理(heat treatment,HT,木材中心溫度達56℃至少30分鐘)或溴化甲烷燻蒸處理(methyl bromide |

|fumigation,MB);採用這些批准的措施的木質包裝材料應授予特定標記。待批准的措施包括燻蒸法(Fumigation):磷化氫(phosphine)|

|、硫醯氟(sulfuryl fluoride)、碳醯硫(carbonyl sulphide);化學加壓浸透法(CPI);高壓/真空法(High-pressure/vacuum |

|process)、雙重真空法(double vacuum process)、冷熱槽法(hot and cold open tank process)、樹液置換法(sap displacement |

|method);照射法(Irradiation):r 照射(gamma |

|radiation)、X射線(X-rays)、微波(microwaves)、紅外線(infrared)、電子束處理(electron beam |

|treatment);調控氣體組成法(Controlled atmosphere)等。 |

|所有的國家植保機構均應接受批准的措施以作為准許木質包裝材料入境的依據而不再提出進一步要求,但在以下情況中例外:通過截獲和/或|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確定,對於與來自特定來源的某些木質包裝材料種類有關的特定檢疫性有害生物需要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 |

|三、操作要件 |

|為了預防有害生物擴散的目標,輸出國和輸入國均應確認已達成本標準的要求,本要件即在規範輸出和輸入的程序(Procedures used prior|

|to export and upon |

|import)。輸出國的國家植保機構有責任保證輸出系統達到本標準中規定的要求,這包括監測證明書和標記系統是否遵守程序及建立檢驗程 |

|序等。針對過境的貨物,過境國的國家植保機構可要求採取除輸入國措施以外的措施以確保木質包裝材料不會產生不可接受的風險。如木質 |

|包裝材料未載有要求的標記等違規情形,除非有其他適當的雙邊協議,可以在輸入口岸採取行動(action),其形式包括處理(treatment)|

|、處置(disposal)或拒絕入境(refused |

|entry)。即使木質包裝材料載有要求的標記,但發現有活的有害生物存在的跡象,仍可採取如前述的行動。此外,並應通知輸出國的國家植|

|保機構。 |

|木質包裝材料要儘快處理或處置,行動之前並應加以適當保護以免有害生物逃逸。建議的處置方法包括焚燒(incineration)、埋藏(buria|

|l)、加工(processing)及其他由國家植保機構認可的方法(other methods)。 |

|四、附件 |

|三項附件分別為:1. 已批准的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措施;2. 批准的措施的標記;3. 本標準考量批准的措施。 |

|參、各國制定的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措施 |

|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十分重視木質包裝材料的輸入檢疫,在ISPM |

|15制定之前,即有對輸入國的檢疫或處理的要求規定;光肩星天牛事件之後,美國動植物檢疫單位重新檢討關於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政策, |

|採取更嚴厲的檢疫措施,同時在美國各輸入口岸加強對多種天牛及小蠹蟲等重要木材害蟲的檢查和監測;此外,還成立專門的研究小組負責 |

|光肩星天牛的風險分析及擬定撲滅計畫。 |

|ISPM |

|15公告之後,許多國家紛紛以此準則為參考,依照各國的實際情形,針對木質包裝材料,各自分別訂定較往昔更為嚴格的檢疫處理措施,例 |

|如加拿大於2002年6月1日起要求各國(美國本土除外)輸往該國之木製包裝材料,需依ISPM |

|15準則或加國檢疫機關核可之方式處理後始可輸入,適用之產品包括木製棧板及墊板等,欲輸往加拿大前,必需在專業檢疫人員之監督下, |

|依下列任一方式處理:1. 熱處理:以乾熱方式加熱至包裝材料中心溫度達56℃及30分鐘以上;2. 溴化甲烷燻蒸;或3. 其他經加國檢疫單位 |

|認可之方式,並於經處理後之木製包裝材料上加蓋標記章戳後,方可輸往加國(附件三);而緊接著,中國也根據專家對歐盟貨物木質包裝 |

|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結果指出,歐盟貨物的木質包裝檢疫風險很大,常攜帶天牛科、小蠹蟲科、長蠹蟲科、鼻白蟻科等多種危險性林木有害 |

|生物。為保護中國森林、生態環境及旅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配合ISPM |

|15準則,宣布將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歐盟貨物木質包裝採取緊急檢疫措施(附件五);而歐盟也早就於2001年10月1日採取緊急措施,針對 |

|產自中國大陸、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的非製成的木質包裝材料(non-manufactured wood packing material,簡稱NMWP)進行處理並做出標 |

|記,以防止松材線蟲(pinewood nematode)進入輸入國,而在ISPM 15準則的制定後,也逐漸修正其檢疫的措施及處理方法,使其更加完備 |

|(附件一)。 |

|肆、ISPM 15對台灣之影響及因應策略 |

|在國際貿易中,木材被廣泛使用作為包裝材料,目前的情況它還不能被其他包裝材料完全取代。我國加入WTO之後,在多元化的自由貿易下,|

|預期進出口貨物使用木質包裝材料的數量將不斷增加。為了因應檢疫有害生物隨著木質包裝材料在國際間的散佈蔓延,我國應該積極地從各 |

|管道蒐集相關的資料,除了配合ISPM |

|15準則制定及執行符合國際規範的進出口檢疫措施外,並應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以徹底了解具有重大嫌疑的檢疫類有害生物的影響;例如 |

|萬一光肩星天牛傳入我國,除了可能嚴重危害台灣廣大面積的林木及經濟性植物外,也要從整個國家的環境生態面和經濟面加以分析,例如 |

|對我國的生物多樣性帶來的災害、生產成本的提高、以及可能引起的失業或停工問題的社會面損失等等,我們都應審慎作好風險評估,來面 |

|對因檢疫有害生物所引起的種種難題。APHIS(2003)即曾分析採行ISPM 15規定的管制影響,值供我國參考。 |

|除了嚴格執行檢疫措施外,我們應針對具檢疫重要性木材有害生物可能入侵的管道加強偵測和監測,並健全相關網路系統。難以鑑定的種類 |

|應研發相關的快速診斷鑑定方法,並訓練第一線的檢防疫人員具備辨識這些有害生物的能力。此外,相關人員要了解及學習木材包裝材料燻 |

|蒸檢疫處理的技術,至於我們是否有適當的燻蒸處理場所與燻蒸設備,以及我們的人員對於這樣的技術、方法,是否有適當的認知及具備操 |

|作能力等都是目前相當重要的課題。目前使用的燻蒸劑溴化甲烷自2005年起在已開發國家禁止使用,國際間正積極開發替代的化學或物理方 |

|法(Fields and White, 2002)。木質包裝材料具攜帶有害生物的風險,燻蒸處理或其他化學處理又有環境污染的問題,因此使用合成材料 |

|、金屬框架、纖維板及他類似的非木質包裝材料作為替代品,也可以減低檢疫的風險。光肩星天牛侵入美國引發的檢疫問題,其影響層面相 |

|當廣泛,連我國都遭到波及。台灣迄今並無光肩星天牛的分布記錄,但星天牛屬(Anoplophora)種類則約有11種,雖然和光肩星天牛相近的|

|種類並不會為害作為木質包裝的木材,但由於台灣和中國的地緣關係,而使得許多國家的檢防疫單位將我國產品列為必須檢疫的對象,加以 |

|設限與管制,並要求我們需加強這方面的檢防疫措施,造成我國貨物輸出上的困擾。此外,台灣經常被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很多國 |

|家認為只要有在中國大陸東南部幾個省分、或者是在海南島分佈的檢疫害蟲,想當然耳就誤認為台灣也一定為疫區,加上沒有適當的資訊, |

|就把台灣列為嫌疑的國家,因此,我們應該儘快組織專家小組,經由評估,針對國際清單裏所列出檢疫的有害生物,包括近緣種,做廣泛性 |

|的調查,由專家事先提出適當的調查研究報告,來證實在我國台、澎、金、馬地區並無這些重要的檢疫害蟲,及早做為因應。 |

|伍、結語 |

|未加工原木製作的木質包裝材料的質量通常比較粗劣,攜帶有害生物的機率高,而木質包裝材料常重覆使用裝載不同貨物輸往不同地區,其 |

|傳染的疫情也較為複雜。有害生物一旦傳入新地區,由於缺乏天敵的有效控制,及擺脫優勢種的壓制,容易建立新族群,往往造成較其原產 |

|地更為嚴重的經濟損失與生態災難。種種事例顯示木質包裝材料及進口的原木已成為有害生物長距離傳播的主要途徑(屈,1999),光肩星天 |

|牛侵入美國是近年最著名的案例;其實,松材線蟲引發的松樹萎凋病自1983年在台北縣石門鄉發現之後,不到20年的光景幾已擴散到台灣各 |

|地,中橫和南橫公路沿線皆傳出病害的報導,甚至金門和馬祖也難逃此病的侵襲;受害的樹種並從琉球松和黑松,殃及台灣二葉松和濕地松 |

|,使台灣的松樹陷入空前的浩劫(張,1999);咸信松材線係經由木質包裝材料及天牛的媒介侵入台灣的。歷史的慘痛殷鑑猶在,我國必須遵 |

|守相關的國際規範,嚴格執行進出口貨品的檢疫措施,對內避免進口貨物夾帶的有害生物可能對台灣造成無法彌補的災難,對外可減少出口 |

|貨物被檢出有害生物的機率,同時可避免國內問題衍生為國際問題。 |

|6.2. |

|依照IMDG Code的薰蒸貨物(Fumigation Unit)的規定,若貨物裝於櫃內經過薰蒸後,若經過通風後,貨主可以百分百確認或經過測試認證: |

|「該貨櫃內沒有殘留有害的瓦斯(fumigant gas)」,該貨櫃可當一般貨物運送(註:薰蒸前,櫃內的貨物原本就不是危險品)。但若無法確定 |

|貨櫃內沒有殘留有害的瓦斯時,就必須申報危險品,為Class 9, UN 3359 Fumigation Unit。 |

|這情況可大概歸納為三種情況: |

|一、把木頭,聚集在同一貨櫃內,一起經過薰蒸或相關處理後,再拿在使用在其他貨櫃內做墊材或壓條,這些貨櫃我們可以很清楚膫解,該 |

|些貨櫃並沒有是否有殘留有害的瓦斯的問題(因為該些木條是在外頭薰蒸並蓋上合格章後,再拿給其他貨櫃使用),所以就可以當一般品運送(|

|註:櫃內的貨物必須原本就不是危險品)。 |

|二、若貨物裝於櫃內經過薰蒸後,若經過通風後,貨主可以百分百確認或經過測試認證:「該貨櫃內沒有殘留有害的瓦斯(fumigant gas)」 |

|,該貨櫃可當一般貨物運送(註:薰蒸前櫃內的貨物必須原本就不是危險品)。另外一種情形,則是貨物在外面薰完後再裝入其他貨櫃(如怡聯|

|櫃場,就有特別的燻艙室,貨物可先行在該燻艙室薰蒸完後,在移入其他貨櫃運送。顯而易見的,貨物薰完後再裝入的那個貨櫃內,其櫃內 |

|應該沒有殘留瓦斯的問題。 |

|三、許多貨主因趕時間,裝完貨物後,關門與通風孔後直接丟燻劑於櫃內,然後24小時或48小時後,就得到燻艙證明後,未能完全開門經過 |

|通風或未能完全開門通風(因seal已掛上),僅開起貨櫃的通風小孔,就直接安排貨物上船。這情況通常無法確認還有沒有殘留有害的瓦斯在 |

|貨櫃內時,就需要申報為Class 9, UN 3359 Fumigation Unit,以避免運送期間,有人被櫃內的殘留瓦斯誤傷。 |

|Question 7: |

|貨櫃什麼時候須要顯示UN number? |

|Answer 7: |

|依照IMDG Code 5.3.2.1.1.2之規範,貨櫃內擺放之危險品之重量若超過4,000 |

|(kg),則該貨櫃就要貼上Placard,但貨櫃內若儲放為超過2種或2種以上之危險品,則無須顯示UN number。此外,依照IMDG Code |

|3.4.5.2規定,貨櫃內危險品若符合”Limited Quantity” 的規定,則無須顯示UN number,但貨櫃外側四周都要貼上” LIMITED QUANTITIES” |

|或''LTD QTY''貼紙。再者,DG goods有混裝的時候,貨櫃貼上UN number Placard就可以了,無須額外再貼上”LIMITED QUANTITIES”或''LTD|

|QTY''。 |

|Question 8: |

|有一貨載,其Flash point為89℃,需不需要申報為易燃液體之危險品? |

|UN 1993與NA 1993有何差異? |

|Answer 8 : |

|Flash point是89℃的話,確實是已經超過IMDG Code Class 3的規範定義(閉杯試驗低於60.5℃,或開杯試驗低於65.6℃)。 |

|但是還有兩種情況即使是Flash point超過(閉杯試驗DIMETHYL SULFOXIDE 高於60.5℃,或開杯試驗DIMETHYL SULFOXIDE |

|高於65.6℃)時候仍然是屬於Class 3的危險品。 |

|1. 在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火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例如:他閃火點是89℃,但運送時物質的溫度高達 90℃或者以上,就要申報為Class|

|3的危險品。 |

|2. 以液態在高溫(持續加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並且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的情況下,會放出可燃蒸氣之物質。 |

|所以該物質是不是屬於上述的附加兩項說明的話,該物質就算是危險品。但有時DG Application上,並無加註說明該物質運送時須加熱或高 |

|溫的物質,所以實際情況需詢問貨主為準。 |

|8.2 |

|(DIMETHYL SULFOXIDE)的相關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顯示此物質為非危險品,請參考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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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亦發現有些MSDS顯示此物質是危險品,而且Flash point也是89℃,但他們是根據DOT的規定,而非IMDG |

|Code的規定,而且號碼應該是''NA1993'',而不是''UN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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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DOT CFR 49 172.101(e): |

|Those preceded by the letters ''NA'' are associated with proper shipping names not recognized for international |

|transportation, except to and from Canada. Identification numbers in the ''NA9000'' series are associated with proper |

|shipping names not appropriately covered by international hazardous materials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standards, |

|or not appropriately addressed by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tandard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information purposes, |

|except for transport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

|所以NA系列的號碼,只適用在美國與加拿大之間,而不適用國際間運送的規定,所以這批貨物在海運運送上(若不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可 |

|當作一般物品運送,不用申報危險品,所以此物質(DIMETHYL SULFOXIDE)申報為UN |

|1993是不正確的,應該是''NA1993''或者不用申報也可以。 |

|Question 9: |

|活性碳是否為危險品? |

|若CHARCOAL需要申報為危險品,本公司是否可以承攬? |

|Answer 9: |

|活性碳係以含碳物質製作,大部份為煤炭、椰子殼等為基材製作之。根據IMDG Code Special provision |

|925,若活性碳屬於下列情況時為非危險品: |

|(一)礦物來源的非活性碳黑; |

|(二)活性碳若已經通過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33.3.1.3.3》中自熱的測試,並且附有主管機關確認的實驗室出具 |

|的証明,聲明該物質已經由實驗室中已訓練過的合格人員做過測試並通過了測試;和(三)通過水蒸氣活化製取的碳。 |

|依照上述,活性碳的貨主若要申報其產品為『非危險品』,他們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如下: |

|(一)其產品是通過水蒸氣活化製取的碳。 |

|(二)需附有主管機關確認的實驗室(如上海化工局、台灣工研院...等)出具的証明,聲明該物質已經由實驗室中已訓練過的合格人員做過測試|

|並通過了測試。 |

| 若無法符合上述條件,其產品將被認定為危險品。 |

| 自2000年來至今,公司共發生三起Charcoal著火的意外事件,其發生經過與原因如下: |

|(一) |

|發生時間:2000/08/17 |

|內容摘要: |

|宙明輪船長報告,船上一只40呎危險櫃 ( Loading Port: COLOMBO, YMLU 4385250, Class 4.2, UN 1361, Charcoal ) |

|發生自燃,並波及鄰近櫃子,船員進行灌救後熄滅。 |

|原因分析: |

|經調查後,發生自燃的原因是:該批貨物製作過後,應經過貨物冷卻後方可裝櫃,而貨主卻趕著出貨,貨物未經充分冷卻下即裝櫃上船,因 |

|溫度過高,且當天可倫坡陰雨,濕氣過高(※Charcoal若濕度過高,便易於自熱,一旦溫度過高就開始自燃),貨物因此自燃起火。 |

|預防對策: |

|發生火災後,公司曾一度禁收所有Charcoal貨品。但因業務上需求考量,本單位收集相關資料參考後,針對該貨物的危險特性,加以限收條 |

|件,若未達下列所有條件者,一概禁收: |

|(A)貨主需提供製作過程報告須確認並聲明下列事項: |

|1. 清楚描述整個冷卻及處理過程。 |

|2. 該產品包裝前至少冷卻超過14天。 |

|(B) 裝櫃檢查(Vanning survey)報告須確認並聲明下列事項: |

|1. 該產品包裝符合IMDG Code。 |

|2. 貨物包裝必須密封並且狀況良好,沒有破裂。 |

|3. 貨物的溫度不可高於當時氣溫5℃。 |

|4. 裝櫃檢查期間,沒有燒焦的氣味及冒煙的情況。 |

|5. 貨物的頂端至櫃頂留有30公分的空間,可供滅火應急處理。 |

|6. 櫃數、櫃型及貨櫃號碼與封條號碼。 |

|7. 裝櫃檢查日期、裝櫃檢查報告,需有公證單位認證。 |

|裝櫃檢查日距裝船日不可超過七日。 |

|(二) |

|發生時間:2003/09/18 |

|內容摘要: |

|泰國代理行承攬一批''BBQ |

|Charcoal'',裝於《偉明倫》起火燃燒後,緊急灣靠日本Osaka卸貨,波及鄰近的貨櫃。事隔三天後,在《國泰輪》上亦因同一貨品而發生起火燃|

|燒,造成一名船員受傷並波及其他兩只貨櫃。 |

|原因分析: |

|經調查後,原因一、貨主未申報該貨物為危險品並且依照相關規定包裝運送。原因二、代理行同仁警覺性不夠,未即時加以詳細查證與詢問 |

|相關單位。 |

|(三) |

|發生時間:2006/04/06 |

|內容摘要: |

|天津office承攬一個''Charcoal''貨櫃,貨主宣稱該貨物為''NON-Dangerous Goods''並出具保函,但裝於《HANJIN |

|OSAKA》後,航行間起火燃燒,於Port Said卸下後,P & I 採集貨物樣本送實驗室檢驗後,確認該批貨物為Class 4.2易自燃之危險品。 |

|原因分析: |

|經調查後,原因一、貨主蓄意隱瞞該貨物為危險品而未申報。原因二、代理行同仁警覺性不夠,未加以即時詳細查證與詢問相關單位。 |

|分析上述所有案例後,除2000年之案例,其火災導因是因該貨物尚未完全冷卻後立即裝櫃。依照目前公司的對Charcoal或Active |

|Carbon危險品承攬政策,貨主必需提供其貨載的整個冷卻及處理過程,並需另請公證單位(第三人)認證該份檢查報告的確實性,方可承運, |

|按理來說相同的事件應不至於再發生。 |

|而其餘兩起皆因貨主蓄意隱瞞、以及人員未加以查證的疏失而導致。若一開始相關人員予以查證,而要求貨主提供其產品之相關實驗室證明 |

|,應可發現該兩起貨主都無法提供該相關證明(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如 P & I 要求貨主提供相關證明,貨主皆無法提供,僅憑自己認定 |

|說明),則我們的同仁將會對該貨載有所防範或拒收。 |

|  因此本單位認為若貨主可以提供確認活性碳為非危險品的証明(請參閱下列說明)時,該產品仍是可以承攬的。而防治的方法有賴於各相 |

|關部門的同仁,對危險貨物或有疑問貨品的申報管理,要提高警覺,絕不能掉以輕心 ( |

|本公司自西元2000年以來,發生相類似『應要注意而未注意,而導致意外發生』的案例,共計5件 ) 。對任何貨物未申報危險品而有疑慮時 |

|,應嚴加把關,以提昇本公司危險品安全管理與運送,達到人安、船安、貨安之目標與提高公司服務品質, 方才是解決之道。 |

|Question 10: |

|Class 2 氣體可分Class 2.1, 2.2和2.3三種,但為何客戶申報Class 2 , UN1950 AEROSOLS的文件上是寫Class 2,而非Class 2.1,class |

|2.2, 或Class 2.3? |

|限量包裝 ( 小於或等於1000 毫升 ) UN1950 Aerosols 文件上申報Class 2積載時,該如何隔離?應視為Class 2.1或是Class 2.2哪一種? |

|Answer 10 : |

|UN1950 Aerosols 在IMDG Code中,雖然它的等級被歸類為Class 2,但是實際上根據 IMDG Code 特別條款第六十三條,第 2 類的項別和次 |

|要危險性由噴霧器內裝物的性質決定 ( 請參考註一 ) 。所以申請裝船前,貨主須說明它的內裝物的性質是屬於Class 2.1或是Class 2.2, |

|以便積載安排。至於為何申報文件是寫Class 2,原因如下: |

|根據IMDG Code 3.4.6.2:若噴霧器容積,沒有超過1000立方公分,不用分次等級且在文件上申報為Class 2即可。(For aerosols not |

|exceeding 1000 cm3 (UN 1950), no sub-division is assigned and the class to be shown on the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

|document is "2".) |

|所以UN1950 Aerosols 的貨主運送時,若其包裝的容積數量符合 Limited Quantities 的特別規定,也就是說:該每一瓶噴霧器或貯器的容 |

|積數量,小於或等於1000 毫升(請參考註二)時,他的危險品申報書上將會寫Class 2 而不是Class 2.1或是Class 2.2。*但是,若運送時包 |

|裝的容積數量大於1000 毫升,文件上必須標明Class 2.1或是Class 2.2。根據UN 1950的Stowage & |

|Segregation規定:若噴霧器或貯器的容積數量,最大量為1000 毫升(小於或等於1000 毫升)時,隔離時應視其為Class 9(而非Class |

|2)的隔離規定,但是要遠離熱源及與Class 1的貨品隔離,但Class1.除外 ( For AEROSOLS with a maximum capacity of 1 L: Segregation|

|as for class 9 but 'Away from' sources of heat and 'Separated from' class 1 except division 1.4.)。 |

| ※但若運送時包裝的容積數量大於1000 毫升時,須按照Class 2 次要危險性由噴霧器內裝物的性質來決定。 |

|※註一 |

|根據特別條款第六十三條 |

|第 2 類的項別和次要危險性由噴霧器內裝物的性質決定。必須適用下列規定: |

|(a) 如內裝物按重量包括85%或以上的易燃物成分,且化學燃燒熱在30 千焦/克或以上,即適用第2.1 項; |

|(b) 如內裝物按重量包含1%或以下的易燃物成分,且燃燒熱不到20 千焦/克,即適用2.2 項。 |

|(c) 否則產品應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1 節規定的試驗,經過試驗分類。極為易燃和易燃性氣霧劑,應列入第2.1 |

|項;非易燃劑列入第2.2 項; |

|(d) 2.3 項的氣體不得用作噴霧器的噴射劑 ; |

|(e) 如噴霧器噴射出來的噴射劑以外的內裝物被歸類為6.1 項 II 類或 III 類包裝或第 8 類 II 類或 III 類包裝,則噴霧器具有6.1 |

|項或第8 類次要危險性 ; |

|(f) 其內裝物的毒性或腐蝕性符合 I 類包裝標準的噴霧器禁止運輸 ; |

|(g) 空運可能要求次要危險性標籤。 |

|易燃成分包括《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1.1.3 小節注1 至3 |

|中規定的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或易燃氣體和氣體混合物。這項規定不包括發火、自熱或遇水反應物質。確定化學燃燒值應選用以下方法中 |

|之一種ASTM D240, ISO/FDIS 13943: 1999(E/F) 86.1 至86.3 或NFPA 30B。 |

|※註二 |

|根據特別條款第二百七十七條: |

|對於裝有毒性物質的噴霧器或貯器,有限數量數值是120 毫升。對於所有其他噴霧器或貯器,有限數量數值是1000 毫升。 |

|Question 11: |

|魚骨粉是否為危險品? |

|運送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

|Answer 11: |

|根據IMDG Code特別條款第907條規定,魚骨粉運送時,客戶須附上主管機關簽發的證書。托運貨物需附有主管機關簽發的證書上寫明: |

|-含水量 |

|-含脂肪量 |

|-對六個月以上的陳化魚粉:抗氧劑處理的詳細說明(該項僅針對UN 2216) |

|-在船舶載運期間抗氧劑抗氧劑濃度必須超過100mg/kg(該項僅針對UN 2216) |

|-托運貨物的包裝,袋數和總重量 |

|-魚粉離廠的溫度 |

|-生產日期 |

|魚骨粉裝載前不需要風乾/處理。但UN1374的魚骨粉在運貨前,風乾過程不可少於28天。魚骨粉裝載時,貨櫃內不可有多餘閒置空間。 |

|When fishmeal is packed into containers, the containers shall be pack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 free air space has been |

|restricted to the minimum. |

|Question 12: |

|當貨載為液體時,為什麼液體單位要以liter來申報,但貨主所提供之貨載單位常以kilogram ( 單位 )來表示。 |

|Answer 12 : |

|當貨主提供之貨載 ( 液體 ) 數據資料以重量單位表示時,如貨載為97kg(s),若該物體密度為低於1時,我們以密度為0.97推算,可得該液 |

|體體積實際上是100 |

|liter。由此觀之,當貨主以重量單位來申報其危險貨載,顯然所申報之貨載數據若以重量單位來申報,該數據是可能低估的。雖然由IMDG |

|Code P001表及IMDG Code Chapter 5 provision所示,貨主所提供之貨載以重量單位或體積單位來申報,雖其無強制性,但回歸實務面,貨 |

|主仍須提供適當之貨載單位,最好是提供貨載之體積單位較佳,而非重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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