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規定



共通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二、檢驗技術規定 |

|可變更電壓設計的產品(110V/220V),其任何零件(例如:插頭、電源線、開關等等)是否須符合其額定最高電壓? |

|結論:除插接器須符合該產品之出廠電壓設定外,其餘之重要電性零組件均須符合產品之額定最高電壓。 |

|【89.5.10標檢(89)六字第6002409號】 |

|電壓110/220V複合式電氣產品,其電源線插頭如何要求? |

|結論:依標檢(八八)三字第三00一六八四號文:「…雙重電壓產品之插接器得使用110V或220V之插接器(擇一即可),但產品出廠時,電|

|壓之設定應與插接器規格一致,並應於使用說明書詳細說明…」 |

|【91.6.14經標六字第0916003255-0號】 |

|電氣類產品是否可使用非額定頻率(如50Hz)規格之零組件? |

|結論:應使用與產品相同電源頻率(如60Hz,50/60Hz)之零組件。對單一50Hz規格之零組件則不同意使用。 |

|【91.6.14經標六字第0916003255-0號】 |

|若可隨產品檢驗時,而試驗室未認列CNS 10917,但具相關測試能量,可否出具電源線組試驗報告? |

|結論:試驗室除應認列CNS 10917外,仍須有具測試線材之設備才能出具測試報告。 |

|【92.1.29經標六字第09260005860號】 |

|(1) 雙重電壓(110V~/220V~, 由切換開關選擇電壓別)之產品, 是否需隨產品檢附110V~及220V~不同規格之分離式電源線組。 |

|(2)使用非分離式電源線組之產品是否可設計成雙重電壓功能(110V~/220V~,由切換開關選擇電壓別)。 |

|(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提案) |

|決議:(1)依據標檢(八八)三字第三00一六八四號函說明:出廠設定須與插接器規定一致, 並於說明書中加以說明。亦出廠設定為110V檔 |

|位時使用110V極型之插接器, 220V亦然, 故不需檢附不同規格之電源線(包括分離式及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

|(2)與前項決議相同。註:電源線組須單獨通過BSMI之認證或隨產品檢驗合格。 |

|【93.10.8經標六組磁字第0936006260-0號】 |

|目前隨產品檢驗中,有關導體截面積之判定大致分別依照CNS或IEC之電線相關標準規定進行判定,惟對於UL之電線線種判定方式仍有爭議之 |

|處,為避免各試驗室間之認知不同,提請討論。 |

|決議:對於隨產品檢驗常見的UL花線,其量測後之截面積以「不可小於CNS電線標準類似線種之截面積」為原則,例如:14AWG花線量測後之 |

|截面積不可小於2.0mm2、16AWG花線量測後之截面積不可小於1.25mm2、18AWG花線量測後之截面積不可小於0.75mm2。 |

|【94.1.6經標六組電字第0946000013-0號】 |

|標籤(LABEL)標示之規定為何? |

|產品名稱、型號、輸出/入電壓、電流、頻率等字眼一定要顯示於標籤(LABEL) 上嗎?如下: |

|產品名稱: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

|型號:USS800 |

|輸入電壓,電流:100–240Vac, 1.5A |

|頻率:50–60Hz |

|輸出電壓,電流:19Vdc, 3.14A |

|還是只要標示內容在LABEL 上即可?如下: |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

|USS800 |

|Input:100–240Vac, 1.5A |

|50–60Hz |

|Output:19Vdc, 3.14A |

|(聯合全球驗證公司提案) |

|決議:(1) 標準中僅會要求標示名稱、型號、電壓、頻率……等的〝實際內容〞, |

|所以「產品名稱」、「型號」、「電壓」、「電流」、「頻率」等字眼不一定要出現在標示中。但有些產品(如: |

|電源供應器)依標準規定必須標示輸入及輸出之電壓等規格時, 為了使用之安全與正確性,「輸入」及「輸出」等字眼是一定要標示的。 |

|(2) 如所附之範例之二的標示是可接受的, 但除了符號外其餘文字必須是〝中文〞。 |

|【94.1.13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0312-0號】 |

|電源供應器結構內有電器用插接器,其單體需符合CNS標準。但現階段如果尚未認証CNS標準,則客戶會隨產品提供電器插接器單體樣品補測 |

|試以符合CNS(採用IEC標準加測機械強度、耐熱試驗及插座極型尺寸確認等等項目)。請教此份電器插接器之加測報告, |

|是否即可使用在各個類型電源供應器上?(聯合全球驗證公司提案) |

|決議: 隨產品檢驗之電器插接器報告, 只能適用於該產品申請認證, 不可用來申請其他產品的認證。 |

|【94.1.13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0312-0號】 |

|有關 POWER CORD之測試報告: |

|將自94.7.1日起只接受隨產品檢驗或驗證登錄等兩種方式之試驗報告,而且隨產品檢驗之試驗報告,只能適用於該產品申請認證,不可再用 |

|來申請其他產品的認證。 |

|【94.3.16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508-0號】 |

|有關 Inlet部分: |

|目前可接受各國驗證機構所發行的認證報告,而本局強制列管時間日後再行公告。 |

|【94.3.16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508-0號】 |

|直接插牆式 (direct plug-in) 之插頭部分 (AC integrated plug)該如何評估? 是否只有尺寸要求? |

|決議:對插頭部分之隨產品檢驗項目依據CNS690測試要求,僅作尺寸、刃片安裝部強度、等測試項目。 |

|【94.3.16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508-0號】 |

|塑膠外殼耐燃性是否可直接對應UL94的耐燃等級? |

|決議:目前接受UL相同耐燃等級之塑料。 |

|【94.3.16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508-0號】 |

|有關 Inlet部分,目前只接受符合IEC 60320-1規範之產品驗證報告證書。 |

|【94.4.7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926-1號】 |

|申請系統時power cord 須拿BSMI證書或隨產品檢驗。 |

|【94.4.7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926-1號】 |

|Label 中文標示,是否只需標示輸入,輸出及製造商? |

|決議:請依照 CNS標準及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中規定辦理。 |

|【94.4.7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926-1號】 |

|外接式Power Adapter,是否可以做隨產品檢驗?,若可以申請隨產品檢驗,Power Adapter 單獨進海關時,是否需申請免驗?連接上題,系統證 |

|書是否會把Power Adapter 型號標示出來 |

|決議:可以做隨產品檢驗,但是不能單獨進口,並且於申請系統證書時,不會把Power Adapter 型號標示出來。 |

|【94.4.7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1926-1號】 |

|因敝司所生產之LCD產品其電源是採外建式 ,而其單體 已經取得CB報告,現今正申請BSMI報告,但看3/15決議公告後有以下之問題: |

|3.1 是否需等廠商申請電源供應器之BSMI核准後方能申請產品之安規認證,否則實驗室無法進行該產品之各項安規 TEST. |

|3.2 如上述成立,是否有相關之配套方式申請以利販賣商機,讓產品能如期上市. |

|決議:針對系統申請時之安規方面可由下列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

|1. 若電源供應器已取得BSMI認證,則系統於安規測試對於電源供應器可以簡化測試。 |

|2. 若電源供應器尚未取得BSMI認證,則系統於安規測試時,電源供應器應隨產品檢驗。 |

|3. |

|若電源供應器尚未取得BSMI認證,系統與電源供應器可同時一併送件申請RPC證書,惟系統之RPC證書須等電源供應器拿到證書後才會發證。 |

|【94.5.6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2751-1號】 |

|94.2.1之會議記錄 |

|直接插牆式 (direct plug-in) 之插頭部分 (AC integrated plug)該如何評估? 是否只有尺寸要求? |

|決議:對插頭部分之隨產品檢驗項目依據CNS690測試要求,僅作尺寸、刃片安裝部強度、等測試項目。 |

|說明:除了上述之測試項目外,對於插頭刃片間絕緣塑料部分,應依各個產品標準規 定予以試驗(如球壓試驗⋯⋯..等)。 |

|【94.6.10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3655-0號】 |

|對於SELV電路之測試結果判定必須明確地說明並記錄於報告中。 |

|【94.7.12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4318-0號】 |

|對直接插牆式之插頭所需測試項目如附件 |

|至於插頭所需球壓測試、材質測試等等相關測試項目請直接依據成品標準(CNS3765系列、14408、14335系列、14336)要求測試,並將測試 |

|數據記錄於成品測試報告相關章節即可。插接器刃片測試報告格式請參考附件一。 |

|【94.8.30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5372-0號】 |

|依94.02.01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二:有關POWER CORD隨產品檢驗之試驗報告,只能適用於該產品申請認證,不可再用來申請其他產品的認證 |

|。請討論如其產品之POWER CORD檢附隨產品檢驗之試驗報告且已取得得證書,而該公司仍有其他相同之產品,但依試驗室評估仍須以全項測 |

|試(僅POWER CORD相同,其他零組件全部或少部份不同),是否其POWER CORD仍須重新檢測,申請認證? |

|決議:1. 仍依94.2.1日技術會議宣告事項二 之規定辦理。 |

|2. 電源線並隨產品已做過隨產品檢驗之試驗報告且已取得證書,將 自94.7.1日起該電源線若要再使用於其他產品時,試驗室必須對此電源 |

|線重新依目前測試項目加以評估,不可直接引用過去的試驗報告予以轉換。 |

|【94.8.30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5372-0號】 |

|自95.1.1日起做隨產品檢驗之電源線組,將依照電源線組標準實施測試,試驗室若未具備有完整之測試設備,將不可再發其隨產品檢驗報告 |

|。 |

|【94.9.15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5731-0號】 |

|根據一般的認定, 台灣的額定電壓為:110V 或是 220V,或是我們的認定有誤,台灣的額定電壓並非上述兩種, |

|可否有任何依據的正式文件可供參考? |

|若申請廠商堅持使用非上述的兩種電壓, 例如: 100V, 115V, 230V 或是 120V 等等, |

|那貴局是否可依廠商需求核定報告內容無誤並核發證書呢? |

|但若是如此, 因為此電壓並不適用台灣的電源系統, 貨物進關時會不會有問題? 還有, 此產品在市面上販售時, 會不會對使用者造成困擾或 |

|是混淆呢? |

|決議:1. 110V, 115V, 120V或是220V, 230V, 240皆為可接受標示於產品標 籤上的額定電壓。 |

|2.額定電壓為100V,200V及額定頻率僅標示50Hz,不被BSMI接受。 3.若上述可被接受之額定電壓被海關質疑時,可由BSMI解釋。 |

|【94.9.15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5731-0號】 |

|『自95.1.1日起本局只接受壓縮機之隨產品檢驗報告或取得國內驗證證書等兩種方式,且隨產品檢驗之試驗報告,只能適用於該型式電氣產 |

|品之試驗報告。』 |

|【94.10.12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6374-1號】 |

|電源線隨產品檢驗依據標準為IEC60227或IEC60245,今業者提供分離式電源線要求隨產品檢驗,其電線本體印字為(UL)SVT E171835 |

|18AWG*3C VW-1 105℃ 300V FT2,針對電線物理性能試驗,老化試驗其溫度是否依IEC60227規定 PVC為80℃,168小時,抑或依本體標示105℃ |

|而參照UL要求老化條件為136℃,168小時。 |

|說明:該電線已取得UL認證。 |

|決議: 電源線組隨產品檢驗時依據之標準訂為IEC60227(或IEC60245)及CNS10917,故其電線本體雖標示溫度,然電線物性試驗之老化試驗 |

|條件仍依IEC60227(或IEC60245)之試驗條件執行。 |

|【94.10.12經標六組磁字第094600637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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